[摘要] 家住南京秦淮区的王某现年54岁,自幼智力有缺陷,早年父母双亡,一生坎坷。可今年8月,他却交上了“桃花运”,有位年纪相仿的女子在认识他两天后,就闪电般地与他领了结婚证。而婚后第一天,王某名下的个人房产,就变成了夫妻共有房产。
社区主任和民警随即带着王某来到民政局,咨询民政局是否可以宣布两人婚姻无效。民政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因两人来的时候有说有笑,可以认定是本人意愿,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办理,若要办理离婚手续,需要两人同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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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和社区联手为他保房子
“闪婚女”说社区没有法定代理人资格……
随后,社区主任和民警又前往房产局,申请撤销产权变更手续,而房产局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变更手续已在办理,如果要撤销申请也必须双方都在场才能办理。但房产局工作人员提醒说,要保住房子,可以赶在过户手续完成前,通过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民警立即联系社区居民杨律师,咨询起诉事宜,并请她帮忙写诉状。诉状写好后,社区主任前往秦淮法院办好立案手续,由王某作原告,街道作为法定代理人,赵某作为被告,并办理了财产保全。几天后,赵某突然打电话到社区说,王某不愿离婚也不愿起诉,社区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没有通过法律认定,没有权利为他办这些事。
变局
协商时承认混房产
“闪婚女”同意撤销
虽然不能说该女子就一定有问题,但毕竟王某是智力残疾人,必须防止任何侵害其权益的可能性出现。为此,民警与社区主任将王某、赵某,还有两位一向关心王某的邻居,一起请到社区来将事情放到桌面上协商。大家对赵某做了很长时间工作,经过一个多的谈话,赵某终于说,她在路上看见王某一副呆傻的模样,就与他交谈,得知他单身,有一套父母留下的房产时,就想到自己的房产早就卖了,现在也离异了,如果和王某结婚,可以借此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混个半套房子什么的。赵某最后表示,愿意办理离婚,同时撤销产权变更。8月23日,赵某与王某协议离婚了。
庭上否认“谋房”企图
法院判决撤销房产约定
但是,在法庭上,赵某辩称,她和王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她和王某领结婚证,是想跟王某好好过日子,没有占有其房产的意图。她认为,应该按照她和王某对房屋产权的约定履行,不同意撤销双方的约定。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有效。王某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社区居委会拒绝追认,所以该约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系无效约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赵某的约定,并要求赵某协助王某办理撤销手续。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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