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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拆迁条例 暂时"兼管"集体土地的拆迁

第一财经日报  2011-03-25 09:19

[摘要] 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不容法规“空窗期”。

取消行政强拆的借鉴

王锡锌指出,“新拆迁条例”的制定,为《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比如在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给予农民合理补偿方面,都有了借鉴。

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新拆迁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此外,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通知则明确规定,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北大法学教授沈岿、姜明安都曾建议,《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与“新拆迁条例”出台不能相差太久,二者能紧密衔接,以对拆迁作出整体性的规范。

通知强调,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新拆迁条例”的精神执行。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的相关补偿问题,通知指出,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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