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仅仅是为争夺房产而选择离婚的人,司法解释原本客观上提供了某种便利,而北京的这次司法实践,又将这种便利变成了现实。
对于仅仅是为争夺房产而选择离婚的人,司法解释原本客观上提供了某种便利,而北京的这次司法实践,又将这种便利变成了现实。
“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或许一部分人可以达到这种境界。但是,从北京首例新婚姻法争房案的判决情况看,我们甚至可以这样来推测:“从今天起,或为房子而离婚。”
对于仅仅是为争夺房产而选择离婚的人,司法解释原本客观上提供了某种便利,而北京的这次司法实践,又将这种便利变成了现实。其一,产权登记只在一个人的名下,这种情况相当普遍。尤其是当时的制度设计就是一个人的姓名,其中,以男性居多;其二,父母出资,是一个难以取证的“证据”。儿子是自己养的,娶进门的是儿媳妇,离出去的儿媳妇就是外人,父母有作伪证的可能性。
爱情是纯洁的,婚姻是神圣的,可是,绝不排除“为获利而结婚”与“为谋利而离婚”的双重可能。众所周知,房子是时下年轻人最重的一座大山,因此,打房子的主意,善意、恶意都有。
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有一个经典的观点:“制度设计关键在于假定,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导致坏最后;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则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最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缺少了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没有“从‘坏人’的假定出发”,才让“坏人”有机可乘。首例不一定是“孤例”,就怕显现出“多米诺骨牌效应”,摧毁本来和睦的家庭,动摇本来稳定的婚姻。(安徽巢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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