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租赁许女士房屋的庞先生将许女士母子,以及买了他们房子的李女士一起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侵犯了自己作为房客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自己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此外,还要赔自己损失20万。
房子还租住着就被悄悄卖给别人
房客告房东和买主讨要“优先购买权”
南京马群新街一房屋买卖引出三方纠纷,法院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租赁许女士房屋的庞先生将许女士母子,以及买了他们房子的李女士一起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侵犯了自己作为房客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自己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此外,还要赔自己损失20万。昨天,栖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李女士一方怀疑,许女士母子和庞先生的租赁合同可能是伪造的,并申请对租赁合同签订时间进行鉴定,以确定庞先生和许女士母子之间到底有没有租赁关系。但是,目前相关事实并未完全查清,法院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房客上法庭讨要优先购买权
庞振在诉状中称,他于2005年与许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他承租位于马群的一处门面房,租赁期限15年。去年3月,许蓉母子将房子卖给了李青青。按照合同法规定,他作为租客有优先购买权,许蓉母子和李青青的房屋买卖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是恶意串通,因此将他们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许蓉、王松母子赔偿因损害自己优先购买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判决许蓉、王松与李青青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由自己与许蓉、王松以与李青青同等的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并由许蓉母子和李青青承担诉讼费。
法庭上,法官发现,庞振虽然把许蓉母子一起告到法庭,但2005年的租赁合同中,只有许蓉一个人的名字,这是为什么呢?对此,许蓉母子的代理律师称,马群新街的房子是2004年5月8日由许蓉购买,2007年9月许蓉才转让给王松1%的产权的,所以,卖房给李青青的时候,房子已经是许蓉和王松母子共有的了。对于庞先生提供的作为证据的租赁合同,许蓉母子的律师表示认可,称的确是许蓉母子于2005年和庞振签订的。对于这20万的损失从何而来,法官要求庞振说明,但庞振并没有提供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买家认为租赁合同是伪造的
但对于这份租赁合同,李青青的律师则提出了异议。“这份合同是假的”,律师的话让现场的气氛有些紧张。他说,他们查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06年7月7日至2010年7月7日,该房屋是王松的妻子朱燕在经营,不可能是庞振在租赁经营。“李青青在购买房屋时,没有见过庞振所说的租赁合同,庞振一直到本案起诉才提供了合同的原件,请求法院对合同里面的文字和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对此,庞振又如何解释呢?他说,自己和许蓉母子原本是朋友关系。2005年租下房子后,就在里面开饭店,但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2006年领取营业执照的时候,因为王松的妻子朱燕有再就业优惠证,就以朱燕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实际上,2005年以来,一直是他本人在里面开饭店的,“有证人可以作证的。”
房主要卖房,必定要带买家去看房,作为房屋的租赁人,庞振为什么不在买家去看房的时候就提出购买优先权的异议,却在房屋交易完成后,才到法院起诉,是因为他当时对这笔交易一无所知吗?随后的庭审表明,庞振当时是知道的。许蓉母子的律师陈述说,去年3月份,李青青通过中介公司找到王松要求购买马群新街的房子。看房时,由中介公司员工以及李青青、王松打电话给庞振要求看房。当时,王松对李青青以及庞振说,如果李青青要购买该门面房,两人之间的关系必须处理好。对此,庞振也表示认可,他说,2010年3月份李青青去看房,通知他开门的时候他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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