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房东悄悄卖房 房客起诉房东讨要"优先购买权"

扬子晚报  2011-10-15 10:03

[摘要] 租赁许女士房屋的庞先生将许女士母子,以及买了他们房子的李女士一起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侵犯了自己作为房客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自己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此外,还要赔自己损失20万。

房子还租住着就被悄悄卖给别人

房客告房东和买主讨要“优先购买权”

南京马群新街一房屋买卖引出三方纠纷,法院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租赁许女士房屋的庞先生将许女士母子,以及买了他们房子的李女士一起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侵犯了自己作为房客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自己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此外,还要赔自己损失20万。昨天,栖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李女士一方怀疑,许女士母子和庞先生的租赁合同可能是伪造的,并申请对租赁合同签订时间进行鉴定,以确定庞先生和许女士母子之间到底有没有租赁关系。但是,目前相关事实并未完全查清,法院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房客上法庭讨要优先购买权

庞振在诉状中称,他于2005年与许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他承租位于马群的一处门面房,租赁期限15年。去年3月,许蓉母子将房子卖给了李青青。按照合同法规定,他作为租客有优先购买权,许蓉母子和李青青的房屋买卖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是恶意串通,因此将他们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许蓉、王松母子赔偿因损害自己优先购买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判决许蓉、王松与李青青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由自己与许蓉、王松以与李青青同等的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并由许蓉母子和李青青承担诉讼费。

法庭上,法官发现,庞振虽然把许蓉母子一起告到法庭,但2005年的租赁合同中,只有许蓉一个人的名字,这是为什么呢?对此,许蓉母子的代理律师称,马群新街的房子是2004年5月8日由许蓉购买,2007年9月许蓉才转让给王松1%的产权的,所以,卖房给李青青的时候,房子已经是许蓉和王松母子共有的了。对于庞先生提供的作为证据的租赁合同,许蓉母子的律师表示认可,称的确是许蓉母子于2005年和庞振签订的。对于这20万的损失从何而来,法官要求庞振说明,但庞振并没有提供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买家认为租赁合同是伪造的

但对于这份租赁合同,李青青的律师则提出了异议。“这份合同是假的”,律师的话让现场的气氛有些紧张。他说,他们查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06年7月7日至2010年7月7日,该房屋是王松的妻子朱燕在经营,不可能是庞振在租赁经营。“李青青在购买房屋时,没有见过庞振所说的租赁合同,庞振一直到本案起诉才提供了合同的原件,请求法院对合同里面的文字和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对此,庞振又如何解释呢?他说,自己和许蓉母子原本是朋友关系。2005年租下房子后,就在里面开饭店,但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2006年领取营业执照的时候,因为王松的妻子朱燕有再就业优惠证,就以朱燕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实际上,2005年以来,一直是他本人在里面开饭店的,“有证人可以作证的。”

房主要卖房,必定要带买家去看房,作为房屋的租赁人,庞振为什么不在买家去看房的时候就提出购买优先权的异议,却在房屋交易完成后,才到法院起诉,是因为他当时对这笔交易一无所知吗?随后的庭审表明,庞振当时是知道的。许蓉母子的律师陈述说,去年3月份,李青青通过中介公司找到王松要求购买马群新街的房子。看房时,由中介公司员工以及李青青、王松打电话给庞振要求看房。当时,王松对李青青以及庞振说,如果李青青要购买该门面房,两人之间的关系必须处理好。对此,庞振也表示认可,他说,2010年3月份李青青去看房,通知他开门的时候他就知道了。

推荐阅读:

房企巨头业绩下降 超两成

北京新建普通住房跌789元 投资投机性购房被抑制

部分银行上调首套房贷利率 相当于"加息两次"

旅游地产或成投资"新大陆"

楼市"金九银十"再遇滑铁卢 拐点来了?

多地成交跌入冰谷 楼市价格下行趋势已经形成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威海房天下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