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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房给小三 妻子要离婚,房子该咋分

新商报  2011-09-29 09:27

[摘要] 已有家室的老马因妻子常年在外出差,便通过网上聊天来排解寂寞。2010年5月,老马在网上结识了女大学生小郭,两人感情与日俱增,不久两人就在老马家里同居。

案情介绍

已有家室的老马因妻子常年在外出差,便通过网上聊天来排解寂寞。2010年5月,老马在网上结识了女大学生小郭,两人感情与日俱增,不久两人就在老马家里同居。

在同居过程中,为表爱意,老马向小郭承诺赠送她一套房子,并且写了一份赠与协议给小郭。今年4月份,老马兑现承诺,买了一套新房,并告诉小郭,这套房子是赠给她的。但老马怕妻子发现惹火上身,便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

纸包不住火。后来,老马的妻子赵女士还是知道了老马和小郭的关系,气愤至极,向老马提出离婚。老马自知理亏,就如实向妻子承认了买新房的事情,并答应作为离婚补偿,两套房子由妻子赵女士任选一套。此时小郭不干了,她拿出了当初老马写的赠与协议,说老马新买的这套房屋应该是自己的,不能作为老马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分割。赵女士更加气愤,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于是向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给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准,不依法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虽然老马同意赠与一套房屋给小郭,也订立了赠与合同,但是购买的房屋是登记在老马自己的名下,财产权利并未转移给小郭。因此,在没有过户登记之前,房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同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老马所购买的房屋虽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论典律师提醒: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正是因老马与小郭同居而导致离婚,其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妻子赵女士在离婚时可以对此一并提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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