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对《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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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主体与实施机构】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征收实施单位】 区、县(市)可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部门配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公安、住房保障、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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