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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施行后女方用4招在离婚时不被动

威海新闻网  2011-08-24 09:57

[摘要] 我们更希望夫妻双方都认真过日子,正如一位老妈妈说:正儿八经的家庭哪用得着婚姻法。

我们更希望夫妻双方都认真过日子,正如一位老妈妈说:正儿八经的家庭哪用得着婚姻法。

男方买一套房,女方买一辆车;老公每月收入较高,老婆在家当全职太太;女方婚前有些存款,婚后存到新

账户中……这些传统的做法或许应该改一改了!昨日,市内部分银行的理财专家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女人理财思路也应该随之而变。

传统:女方买车男方买房

支招:双方一起出钱购房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父母给儿子买房子,没有儿媳的份”……8月13日,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开始执行,婚姻和房子的关系再次成为市民热论的话题。

现在一些年轻人结婚,流行“男方买房子,女方买车子或家用电器、资助装修费用等”。

理财专家表示,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作为女方家人来说,上述做法就得改变一下了。女方家长可以把原本打算为女儿女婿买车、装修房子、买家电等陪嫁费用,拿去与男方家长一起为小两口买房,既可以是共同付首付,也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女方对房屋有相应部分的所有权,以免万一今后婚姻出现变故时处于被动地位。

为何要这样做?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女方买车男方买房”对女方来说还有这样的风险:车子每年都在贬值,房子可能每年都在,几年以后女方就会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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