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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土资源:拿地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收回土地

生活日报  2014-06-03 07:57

[摘要]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为严重违法行为,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起草完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其中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为严重违法行为,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记者了解到,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土地闲置问题,国土部和山东省政府都曾出台过相应文件和规定。此次省国土资源厅起草的这个处罚裁量基准,对于闲置土地,作出了更加细致和明确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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