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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房价收入比分化严重 山东省全国排名第28

财经网  2014-05-20 09:24

[摘要] 从住宅自住需求层面分析,只有与居民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相适应的房价,才是合理的房价水平。这正是所谓的房价收入比的概念。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程度不一,为了更好地衡量房价合理程度,有必要对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房价收入比的情况作一个横向比较。

从住宅自住需求层面分析,只有与居民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相适应的房价,才是合理的房价水平。这正是所谓的房价收入比的概念。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程度不一,为了更好地衡量房价合理程度,有必要对30个省(市、自治区)房价收入比的情况作一个横向比较。

一、房价收入比的计算方法和衡量标准

房价收入比是指房屋总价与居民家庭年收入的比值,对于房价收入比的计算,不同机构可能采用不同的统计指标和不同的计算方法,本文采用的数据皆来自于国家统计系统,其中商品住宅特指一手房,不包括二手房。尽管房价收入比是一个全球通用的指标,但其合理范围却没有严格界定。世界银行1998年对96个地区的统计资料显示,家庭收入在999美元以下(收入户)的国家(地区),房价收入比平均数为13.2;家庭收入在3000美元~3999美元(中等收入户)的国家(地区),房价收入比平均数为9;家庭收入在10000美元以上(高等收入户)的国家(地区),房价收入比平均数为5.6。各国(地区)房价收入比的数值是高度离散的,这96个地区的为30,的为0.8,平均值为8.4,中位数为6.4。一般而言,在发达国家,房价收入比超过6就可视为泡沫区。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我国与欧美国家的房价收入比可比性并不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和跟踪比较,我们认为城镇房价收入比保持在6-7属合理区间。

二、总体房价收入比

根据国家统计局口径的数据,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名义)增长9.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0%;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增长为7.7%(包含有可售型保障房和棚改房),2008-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年平均增幅为2%。2009年以来,房价收入比持续回落,接近6-7的合理区间,仍略偏高。

本文选取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含西藏)作为研究对象,并依据国家统计局标准,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1个省(市、自治区)。

2013年,30个省、市、自治区商品住宅房价收入比分化依然明显,的北京市高达14.5,而的内蒙古仅5.0。整体上看,北京、海南、上海、浙江和福建5个省市房价收入比较高(超过9),海南作为重点旅游省份,房价收入比仅次于北京,其余为东部沿海城市。同时,天津和广东房价收入比也高于水平,均为8.4。此外,23个省份(自治区)房价收入比低于平均水平,包括11个西部省(自治区)、8个中部省份和4个东部省份。

总体上看,2013年,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房价收入比呈东、中、西梯度递减的态势,且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差距较悬殊。东部地区房价偏高,部分省份的核心城市人口聚集能力强,吸引了大量的有购买力的购房者,推动房价快速上涨,而这部分人的收入并不全部来源于东部地区,进一步推高了东部地区房价收入比,这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阶段属于正常现象。 东部地区商品住宅的房价收入比较高,但省份间差异较大,尽管排名前六位的均为东部省份,但仍有河北、江苏、辽宁和山东在平均水平以下。中西部地区省份间分化则相对不明显。

2013年超一半省(市、自治区)出现商品住宅房价收入比上升,比例明显高于2012,反映出2013年房地产市场热度高于2012 年。涨幅前五位的省份分别为黑龙江、上海、山西、河北和江西,涨幅后五位分别为贵州、四川、福建、浙江和陕西。

值得注意的是,2013 年30 个省(市、自治区)中商品住宅销售均价同比涨幅均为正值,房价收入比上升表示商品住宅销售均价的增长速度快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同时房价收入比下降表示商品住宅销售均价的增长速度慢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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