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厅了解到,《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已经于5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厅了解到,《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已经于5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是山东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涵盖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六章64条,将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辐射污染防治中的权责进一步细化明确。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区域环保规划和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规范了可能产生辐射污染单位的主体责任。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规定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物和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定期向省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接受公众咨询和社会监督;规定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不合标准不得销售;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销售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配备合格的放射性检测仪器,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检测。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方面:明确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电力牵引交通设施等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电磁辐射的不良影响;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进行拆除或者搬迁;《条例》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评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对未公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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