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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房条例: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罚款10万

法制日报  2011-05-16 16:20

[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根据修改后的条例,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将被处10万元罚款。

广东省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根据修改后的条例,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将被处10万元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安居性商品房作为新的保障性住房形式。安居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安居性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深圳市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鉴于骗租行为和骗购行为在危害结果上存在轻重之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处罚上也应当有所区分,因此,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租行为的,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购行为的,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据介绍,修改后的条例需要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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