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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市民认为婚前买房属个人财产合理不合情

新民网  2010-11-16 14:42

[摘要] 15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简称《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申请住房贷款,离婚时该房子将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此规定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

15日,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简称《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申请住房贷款,离婚时该房子将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此规定引起

市民的广泛关注。

16日上午,记者随机采访多位市民,大多数人认为尽管婚前由一方贷款买房,但婚后实际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供房,完全将房产界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合理但不合情。

出版公司的吴小姐认为,近几年国内流行的惯例是男方买房,女装装修、买家电或买车,如果夫妻经济条件一般,男方还房贷,女方则要承担家庭日常开支,甚至共同还贷,但这些都没有凭证。一旦离婚,女方的损失就无法得到弥补。

徐小姐结婚一年多,家里已有好几套房产,婚前她就与老公做过财产公证。她认为,尽管有些人认为夫妻双方做财产公证看似没有人情味,但产权明确能保证个人利益,更合理合法,也避免了离婚时因经济产生的不必要纠纷。

从事教育行业的白先生认为,这样会防止一些人为了分得财产而结婚、离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公证,也是为了保证各自的利益。房地产行业的牛先生也说,现在很多地方提出拆迁补偿和限购,就会涌起离婚潮,不少人为获得经济利益提出离婚。

同时,上述市民也都认为此法规合理不合情,操作起来也存在一定难度。徐小姐说,如果没有签订相关婚后财产协议,离婚时就会加大女方利益被损害的可能性。吴小姐也认为,把婚前的首付款算作个人财产,婚后的所还贷款算作共同财产,离婚时计算经济损失和赔偿数额的难度也很大?甚至有人质疑,免除经济顾虑后,可能减轻因冲动结婚的80后的婚姻约束力,加剧离婚率。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延伸阅读:

[聚焦]拟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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